Lenovo 30141DU - IdeaCentre Q100 Mini PC Safety And Warranty Manual page 23

Q100 safety warranty guide v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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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節所指保證係 貴客戶在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或其他不可排除或限制
之法律下,所擁有之任何權利以外之保證。如 貴客戶係為了商業之目的(如
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所定義)而需要 Lenovo 提供之商品,則 Consumer
Guarantees Act 1993 不適用於 Lenovo 提供之任何商品。
賠償上限: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:
如不是為了商業之目的(如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所定義)而取得「機
器」,則本節中之限制由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所管轄。
準據法:下列資料取代第一句之「貴客戶取得機器時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」:
美國紐約州法律(除非當地法律另有要求)。
賠償上限:第五段條款 3 由下列資料取代:
任何經濟衍生性損害之特殊損害(包括名義損害與懲戒性損害)、道德損害、附帶
損害或間接損害;或
仲裁:在本標題下加入下列資料
肇因或關聯於本「有限保證聲明」而有之爭議,皆於菲律賓馬尼拉依菲律賓法律進
行最終裁決後生效。仲裁判定為得約束 貴我雙方之未上訴之最終結果,且應以書
面為之,並具體陳述事實之發現及法律結果。
仲裁人人數應為三人,雙方有權指定一位仲裁人。雙方所指定之兩位仲裁人應指定
第三位仲裁人擔任程序之主席。如主席角色懸缺,應由 Philippine Dispute Resolution
Center, Inc. 主席擔任。其他懸缺應由個別提名之一方擔任。程序應由懸缺發生時之
階段繼續進行。
如一方已任命其仲裁人,而另一方於 30 日內拒絕或未任命其仲裁人,倘已任命之
仲裁人之任命係屬有效而適當,該仲裁人應為唯一仲裁人。
所有程序皆以英文進行,其中包括程序中所提及之所有文件。本「有限保證聲明」
之英文版本效力高於任何其他語言版本。
賠償上限:刪除第五段落條款 3 中之「特殊」與「經濟」二字。
(EMEA)
EMEA
本「有限保證聲明」之條款適用於採購自 Lenovo 或 Lenovo 經銷商之「機器」。
如何取得保固服務:
將下列段落加入西歐(安道爾、奧地利、比利時、塞普勒斯、捷克共和國、丹麥、
愛沙尼亞、芬蘭、法國、德國、希臘、匈牙利、冰島、愛爾蘭、義大利、拉脫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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